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“零关税”政策海关实施办法(试行)的公告
国家级政策
发文机关
海关总署
发文字号
海关总署公告〔2021〕23号
来源
海关总署网站
公开日期
2021-03-05
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“零关税”政策
海关实施办法(试行)的公告
为贯彻落实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》,根据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“零关税”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1〕7号),特制定《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“零关税”政策海关实施办法(试行)》(见附件),现予发布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 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“零关税”政策海关实施办法(试行)
海关总署
2021年3月4日